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交通、市政、无障碍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重点整治。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