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在车站、码头、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行为监督、引导工作,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