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文明经商,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诚信服务,明码标价,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诈、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

(二)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建成区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文明宣传,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橱窗、显示屏幕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五)其他文明经商的规范。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