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当共创文明旅游环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旅行社、导游、领队等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爱护景区环境设施、花草树木,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破坏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

(三)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得随意刻划、涂画、张贴,不得损坏景区景观、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不得攀爬触摸文物,不得违反规定拍照摄像、野外宿营就餐,不得遗留垃圾,不得污染破坏环境;

(四)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在瞻仰、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文化遗址、历史文化名人故居时,应当遵守礼仪规范和参观秩序,不得从事有损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环境、氛围的活动;

(五)遵守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维护国家形象;

(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规范。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