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