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划,不得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二)文明如厕,及时冲水,不得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不得在公共厕所墙壁上或者有关设施上涂写、刻画;
(三)临街建筑、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的产权人或者经营者不得乱倒垃圾、污水;
(四)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地以及进行聚餐、烧烤等行为,不得损坏花坛绿篱;
(五)遵守传染病防疫有关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