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抵制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