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抵制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