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村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不得在公路打场晒粮;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保持家禽家畜圈舍卫生,不得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

(四)其他乡村文明行为的规范。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