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和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