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