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3月1日
- 条文数
- 8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通行道路、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和条件所进行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是指因残疾、年老、年幼、生育、疾病、意外伤害、负重等原因,致使身体功能永久或者短暂地丧失或者缺乏,面临行动、感知或者表达障碍的人员及其同行的陪护人员。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系统协同、通用易行、安全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推进本辖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市、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阳光助残工程、老年友好社区、儿童友好社区和文明城区创建等,推进辖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督促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交通运输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和使用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信息无障碍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动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健身场所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文化旅游、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商业、文化、旅游、公园绿地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农业农村、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金融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本行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城市数字化转型、残疾人事业、老龄事业、养老服务等领域的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内容。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社会各方的意见,并通过人民建议征集等方式,听取市民群众的意见。
本市建立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度,推动评测结果采信应用,鼓励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社会治理等领域推广使用。
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数据互联互通,拓展无障碍数字化应用场景和服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率先推进其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无障碍服务精细化水平。
黄浦江和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五个新城、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区域应当加强系统规划,采用通用设计,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要求,通过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项目等多种方式,构建开放、创新、包容的无障碍环境。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无障碍标识应当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和位置。
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无障碍设施施工进行监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受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相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一)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二)发现无障碍设施、标识损毁、损坏的,及时维修;
(三)发现无障碍设施被擅自占用的,及时纠正;
(四)对确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履行改造责任。
前款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道路等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管理责任人负责。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帮助或者服务。
城市道路、商业区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当设置缘石坡道。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力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加装行人过街提示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盲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交通运输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运营单位应当加快配置无障碍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逐步配备无障碍车厢。
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出租汽车,供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乘坐,并提供预约服务。
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肢体残疾人凭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车场管理者对于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予以劝阻;对拒不驶离或者强行停车,扰乱停车场公共秩序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对无障碍停车费用给予优惠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等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卫生间。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需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提供相关无障碍服务,并做好员工培训。
本市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加装的电梯优先使用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本市加强居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改造工作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衔接。
(一)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
(二)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提供符合实际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设施、残疾人特殊教育设施等无障碍环境建设公共要素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规划鼓励措施。其中,新建项目提供的相关公共要素的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城市更新项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增加经营性建筑量。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完成大中型商场和餐饮、旅馆、旅游等商业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符合财政补贴政策的,给予补贴。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政务信息的,应当配备同步速录字幕或者手语翻译。
本市完善“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及报警求助、消防应急、交通事故、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健全文字、语音等无障碍功能,保障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及时获取咨询、建议、求助、报警等服务。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制品,应当具备可供选择的字幕等无障碍功能。
鼓励网络视频节目加配字幕、手语或者口述音轨。
鼓励有条件的影剧院、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单位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举办无障碍电影日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无障碍阅览室或者区域,通过提供有声读物、盲文读物、大字读物、信息检索设备等方式,满足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阅读需求。
本市鼓励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品外部包装配置盲文、大字、语音说明书等,方便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
本市鼓励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交通出行等领域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及智能设备操作系统符合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和服务。
鼓励开发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需求的即时通讯、远程医疗、学习教育、地图导航、金融支付、网络购物和预约服务等无障碍应用程序。
支持各类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主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提供课程,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
银行、医院、铁路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等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具备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功能。
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盲文,以及学校开展手语、盲文教育教学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
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信息指南。
行政服务、社区服务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建立无障碍服务预约制度,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本市鼓励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
有关部门和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参加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技能考试、招录招聘考试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听力障碍者、老年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等相关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本市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门收寄服务。邮政企业应当对盲人读物给予免费寄递。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社会团体、文化企业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等的特点和需求,参与无障碍模式的文化作品制作,扩大无障碍模式的文化作品供应。
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运营单位应当逐步建立无障碍公共交通导乘系统,提供公共交通路线和站点的详细地图、无障碍设施设置等信息,服务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出行。
鼓励地图导航等出行服务软件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并加强与相关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融合运用。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运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提供便利。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使用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本市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一键通”服务,创建推广示范应用场景,即时接收、响应残疾人、老年人等就医、出行、紧急救援、政策咨询等需求。
第五章社会共治
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理念纳入各类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通过开展无障碍体验活动等方式,培育学生尊重和帮助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的理念。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宣传。
鼓励相关服务机构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告知本单位所提供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服务,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便利。
本市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平台应当将无障碍服务纳入志愿服务项目和类别,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发布无障碍需求信息,以及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公益赞助、慈善捐赠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工程管理、交通运输、景观园林、室内设计、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应当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教学和实践内容。
行政服务、社区服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公共交通、物业管理等服务机构和企业,应当通过模拟体验、现场操作等多种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职业道德教育和无障碍服务专业技能、心理咨询等培训,提升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无障碍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鼓励前款所列服务机构和企业以及相关行业组织与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组织合作,提升无障碍服务教育和技能培训水平。
(一)康复辅助器具、紧急救援器具、无障碍交通工具等无障碍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服务;
(二)读屏软件、阅读终端等视力无障碍设备;
(三)语音转文字软件、手语视频软件、语音识别系统、实时字幕等听力无障碍设备;
(四)可穿戴、便携式监测监护无障碍终端设备;
(五)安全防护、照料护理、健康促进、情感关爱等智慧产品和服务;
(六)其他有社会需求的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
本市发展康复辅助器具在社区的租赁服务,为有需求的群体提供基本保障类康复辅助器具和其他可供选择的多样化产品。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体提供保障。
(一)无障碍设施设计;
(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场所、公共活动场所、商业服务场所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信息化项目建设;
(四)无障碍产品设计、研发;
(五)其他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的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时,应当邀请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参加,充分听取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有关无障碍需求、使用感受等方面的意见。
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的监督活动。
新闻单位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舆论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无障碍环境建设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各项工作。
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