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或者依法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却未予执行的,由交通、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