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本市将符合条件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
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提供符合实际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设施、残疾人特殊教育设施等无障碍环境建设公共要素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规划鼓励措施。其中,新建项目提供的相关公共要素的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城市更新项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增加经营性建筑量。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完成大中型商场和餐饮、旅馆、旅游等商业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符合财政补贴政策的,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