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医疗服务实际,提供相关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就医提供便利。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听力、言语、视力障碍者就医提供手语翻译、助盲导医等服务。

残疾人、老年人等相关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