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征询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受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相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