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市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支持相关培训、服务机构建设。

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盲文,以及学校开展手语、盲文教育教学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