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巡查,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职责,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一)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二)发现无障碍设施、标识损毁、损坏的,及时维修;

(三)发现无障碍设施被擅自占用的,及时纠正;

(四)对确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履行改造责任。

前款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道路等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