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城市数字化转型、残疾人事业、老龄事业、养老服务等领域的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内容。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社会各方的意见,并通过人民建议征集等方式,听取市民群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