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道路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管理责任人负责。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帮助或者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