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点,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设置无障碍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运营单位应当逐步建立无障碍公共交通导乘系统,提供公共交通路线和站点的详细地图、无障碍设施设置等信息,服务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出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