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获取政务信息提供便利。本市与残疾人、老年人等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时,应当及时提供有声、大字等无障碍阅读文本。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政务信息的,应当配备同步速录字幕或者手语翻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