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教育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配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师生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和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参加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技能考试、招录招聘考试等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听力障碍者、老年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