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三十条有效居住区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公共服务设施未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造。本市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加装的电梯优先使用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