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十条有效本市国家机关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互联网网站、服务平台,应当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本市鼓励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交通出行等领域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及智能设备操作系统符合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和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