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第四十七条有效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参加诉讼活动、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手语翻译、盲文翻译等服务。本市鼓励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