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有关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应当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率先推进其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无障碍服务精细化水平。

黄浦江和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五个新城、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区域应当加强系统规划,采用通用设计,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要求,通过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项目等多种方式,构建开放、创新、包容的无障碍环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