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本市鼓励以下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便利:

(一)康复辅助器具、紧急救援器具、无障碍交通工具等无障碍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服务;

(二)读屏软件、阅读终端等视力无障碍设备;

(三)语音转文字软件、手语视频软件、语音识别系统、实时字幕等听力无障碍设备;

(四)可穿戴、便携式监测监护无障碍终端设备;

(五)安全防护、照料护理、健康促进、情感关爱等智慧产品和服务;

(六)其他有社会需求的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

本市发展康复辅助器具在社区的租赁服务,为有需求的群体提供基本保障类康复辅助器具和其他可供选择的多样化产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