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一)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二)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