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应当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为其使用相关信息化服务给予帮助;涉及医疗、社会保障、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互为补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