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