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系统协同、通用易行、安全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