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第三十九条有效本市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配备有声、电子、大字、盲文等版本,方便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阅读。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无障碍阅览室或者区域,通过提供有声读物、盲文读物、大字读物、信息检索设备等方式,满足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阅读需求。本市鼓励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品外部包装配置盲文、大字、语音说明书等,方便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