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1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5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督促、动员、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各类协会、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公益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环卫工人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做好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并依法公示。
鼓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模式,合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升级改造。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商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源头减量
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使用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用品要求的包装材料,提高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和循环利用水平,优先采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餐饮、娱乐、洗浴、洗车等经营者,应当以能够重复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采取环境保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第四章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家具、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废弃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厨余垃圾;饮食服务企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超市、农贸市场、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等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动物内脏及其他易腐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等,制定并公布分地域、场所、单位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配套的投放规范,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生活垃圾需要进行特殊分类、消毒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居住区,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牧区居住区,由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车站、机场、码头、商场、超市、市场、旅游景区、体育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或者由其确定管理责任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当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部门可以探索建立大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理体系,建立大件生活垃圾网络交易平台和预约清运热线,对大件生活垃圾进行集中、规范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
(一)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
(三)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备案;
(五)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六)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建立应急保障措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三)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及时治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防止次生污染;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六)建立台账记录所处理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时间、数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备案。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进行处理;
(二)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厌氧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先进降解技术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的有害垃圾贮存场所,暂存收集到的有害垃圾,并使用专业运输车辆运至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牧区生活垃圾的治理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人口密集区域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或者减量化处置。
偏远地区和人口分散区域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卫生填埋或者堆肥等方式就近就地处理。
鼓励相邻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终端处置设施共建共享,人口规模较大、运输距离较远的苏木乡镇可以建设区域性终端处置设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程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
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