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各类协会、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公益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