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