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进行处理;(二)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厌氧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先进降解技术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