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