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倡导全社会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