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