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