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