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