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履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