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