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