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坚持布局科学合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准入条件。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并依法公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