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交通便利、便于作业的原则,建设或者配置嘎查村垃圾收集房(点、站)、苏木乡镇垃圾转运站以及运输车辆,合理安排终端处置设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牧区生活垃圾的治理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