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农村牧区易腐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处置,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购买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设备进行处置;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