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升级改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