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城乡结合部或者列入城镇规划建设区域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人口密集区域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或者减量化处置。偏远地区和人口分散区域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卫生填埋或者堆肥等方式就近就地处理。鼓励相邻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终端处置设施共建共享,人口规模较大、运输距离较远的苏木乡镇可以建设区域性终端处置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