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的有害垃圾贮存场所,暂存收集到的有害垃圾,并使用专业运输车辆运至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